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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储鲜蒜变干蒜,“蒸发”的价值谁来承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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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2-20 13:22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: 中国山东济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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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源网络 侵删)
基本案情
   2023年5月底,张某把收购的180吨大蒜储存到贾某的冷库进行仓储保鲜,双方签订了《大蒜储存合同》,合同约定贾某为张某提供恒温储存库储存鲜蒜,贾某保证储存大蒜的质量,达到无大面积冻瓣、无大面积霉变、无人损害、芽长不超过1/3;大蒜储存期间,如发现储存质量问题,由贾某负责,贾某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补偿包赔给张某;双方还约定了储存费用、储存期间等内容。2023年7月初,张某联系贾某,准备出库卖蒜,却发现储存的鲜蒜变成了干蒜,而且鲜蒜与干蒜价格相差巨大。张某认为是贾某仓储措施不当,才导致鲜蒜变成了干蒜,要求贾某赔偿损失。贾某则认为,冷库设备运行正常,鲜蒜之所以“变成”干蒜,是因为大蒜入库时就是干蒜,不同意赔偿。双方争执不下,张某遂将贾某诉至郓城法院,要求贾某赔偿大蒜损失5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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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
  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大蒜入库时为鲜蒜还是干蒜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七条规定:“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。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与约定不符合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。保管人验收后,发生仓储的品种、数量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具体到本案中,贾某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大蒜进行验收,在发现入库大蒜与约定的鲜蒜品质不符合时,应当及时通知张某,拒绝入库,或与张某签订补充合同后,再行入库,否则,发生大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作为保管人的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贾某虽辩称涉案大蒜入库后,其发现大蒜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,但贾某于本案中未能充分举证,故根据双方签订的《大蒜储存合同》,应认定为案涉入库大蒜为合同约定的鲜蒜。遂根据评估鉴定结果,依法判决贾某赔偿张某仓储损失29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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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   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,保管人应当予以验收,这既是一项合同义务,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。保管人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,明确货物状况,是其决定是否接收仓储物的前提,既有利于妥善保管仓储物,也可以防范于未然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如果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不予验收,则可以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,并将有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。法官提醒各位保管人,在仓储物入库时一定要对货物进行合理验收,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况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签订补充合同,存货人拒绝签订的,应当拒绝货物入库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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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。保管人验收时发
现入库与约定不符合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。保管人验收后,发生仓储的品种、数量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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